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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bevictor伟德官网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哈工程党发〔2018〕79号)

作者:   来源:自动化学院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12-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察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巡视工作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党委承担巡察工作主体责任,对全校基层党委(党总支)及其领导班子开展巡察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延伸。

第三条 巡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不移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尊崇党章,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察工作方针,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深化政治巡察,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确保党始终成为“双一流”建设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四条 巡察工作坚持公司党委统一领导,坚持问题导向、分级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向公司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小组组长由公司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监察、审计和教师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领导小组成员由党政办公室(党风建设廉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员工工作部、纪委办监察处、审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巡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是巡察工作日常办事机构。

第七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党中央、中央纪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黑龙江省委有关决议、决定要求,落实公司党委有关决策和部署;

(二)研究审议学校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报公司党委决定;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公司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巡察办的职责是:

(一)传达贯彻公司党委关于巡察工作的决策和部署,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三)拟定学校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报领导小组审议;

(四)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服务保障等工作;

(五)对公司党委、领导小组决定的巡察工作事项进行督办;

(六)会同组织部做好巡察干部人才库建设,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工作;

(七)建立巡察工作台账,做好巡察工作资料的建档和管理等工作;

(八)完成公司党委、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党委设立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由公司党委任命,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巡察组其他成员名单由巡察办提出,经公司党委审定。

巡察组一般由6-8人组成,包括组长、副组长、巡察工作人员等。

第十条 巡察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巡察工作具体方案,按照公司党委要求开展巡察;

(二)对巡察工作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察办请示报告;

(三)巡察结束后,分析汇总巡察情况,撰写巡察报告,并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四)向领导小组汇报巡察情况,向被巡察党组织反馈巡察意见;

(五)巡察工作结束后十日内,向巡察办移交巡察资料;

(六)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坚定不移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及其他相关专业技能;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根据巡察任务和工作需要,巡察工作人员从学校各单位选调。巡察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公务回避。

第三章 巡察内容

第十三条 巡察工作要坚持在党的全面领导上聚神、加强党的建设上聚力、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上聚焦,着力发现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等问题。主要包括:

(一)围绕党的政治建设,重点检查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围绕党的思想建设,重点检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情况;

(三)围绕党的组织建设,重点检查基层党组织建设和选人用人情况;

(四)围绕党的作风建设,重点检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整治“四风”问题情况;

(五)围绕党的纪律建设,重点检查党纪党规执行情况;

(六)围绕全面从严治党,重点检查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七)加强对巡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八)贯彻落实公司党委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工作情况;

(九)公司党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十四条 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召开动员大会;

(二)听取工作汇报;

(三)进行个别谈话;

(四)调阅、复制有关资料;

(五)召开座谈会;

(六)列席有关会议;

(七)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走访调研;

(八)公司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 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不对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作个人表态。

第十六条 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第十七条 实行巡察公开制度,巡察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师生监督。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巡察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巡察准备、巡察实施、巡察反馈、巡察整改等。

第十九条 巡察准备。巡察办向党政办公室(党风建设廉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员工工作部、纪委办监察处、审计处等部门了解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有关情况,巡察组制定巡察方案,报巡察办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巡察实施。巡察办应当在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党组织一周前,向被巡察党组织书面通报巡察任务。巡察组与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沟通,确定召开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见面会和巡察工作动员大会事宜。巡察组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工作。一般情况下,巡察工作时间为两周。巡察组根据工作需要,经巡察办同意,可适当调整巡察时间。

第二十一条 巡察反馈。巡察结束后,巡察组形成巡察报告,向领导小组汇报巡察工作情况。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党委决定。

经公司党委同意后,由巡察组向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及其领导班子、教职员工反馈巡察情况。

第二十二条 巡察整改。被巡察党组织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于反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巡察办,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报巡察办。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巡察办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第六章 巡察成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党委应当及时听取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察成果的运用。

第二十五条 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巡察办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移交。

第二十六条 相关部门收到移交的问题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察办。

第二十七条 对巡察中发现的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重要问题,巡察组应当向公司党委提出建议,发挥巡察标本兼治功能。

第二十八条 巡察结果应当作为基层党委(党总支)、领导班子工作情况的考评、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纪律与保障

第二十九条 加强党委对巡察工作的领导,建立公司党委常委会研究巡察工作制度,党委常委会审定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听取巡察情况汇报,研究巡察成果运用,领导巡察工作正常开展。党委常委会原则上每年专题研究巡察工作不少于2次。

第三十条 强化巡察工作条件保障,保证巡察机构人员编制、经费、办公场所和设施条件的落实,为巡察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一条 严格巡察干部标准和条件,切实把优秀干部选配到巡察队伍中。选拔后备干部、新提拔处级干部、优秀年轻干部参加巡察工作,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巡察干部队伍。加强巡察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畅通巡察干部晋升、交流渠道,把巡察岗位作为发现、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加强岗前业务培训,提高巡察干部把握政策、履行职责能力。建立退出机制,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及时调整。

第三十二条集团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察工作。

第三十三条 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巡察期间,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得出差,若确因工作需要,须报巡察组批准。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不报或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

第三十四条 巡察工作人员要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保密纪律,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做到政治强、作风硬、敢担当。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与党章党规党纪和上级要求相抵触的,以党章党规党纪和上级要求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