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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工作手册(中共中央组织部组织局 编著)

作者:   来源:自动化学院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11-02

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2008年2月4日 中组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

经党中央批准,现将《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发至基层党组织,可登党刊)

关于中国共产党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先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一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一个人上季度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一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员工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缴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其收据。

第十二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不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补交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六条 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额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交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交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交党费。

二、党费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 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九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适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一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二十三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河,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党委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共走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组织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在2008年4月1日执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努力把党费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中组部负责人就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答新华社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4月6日电(记者李亚杰)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以下简称《党费收缴规定》公开发表之际,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党费收缴规定》有关问题,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为什么要制定和修订《党费收缴规定》?

答:按照党章的规定,党员按期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党中央一直高度重视党费工作,我们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有专门的党费收缴管理方面的文件规定。这次经党中央批准印发的《党费收缴规定》,是对中央组织部1998年印发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组通字)〔1998〕2号)的修订。多年来的实践证明,组通字)〔1998〕2号文件的执行对规范党费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近些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党员收入状况发生了变化,特别是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组通字)〔1998〕2号文件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的情况。主要有:

一是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许多党员的工资结构发生了变化,党费交纳基数需要随之予以明确;

二是现行党费交纳办法分别按五个档次、五个比例执行,分档过多,档次之间跨度过小,不变计算和操作;

三是许多离退休人员党员交纳党费占实际收入比例较在职党员高。

因此,对党费收缴办法作出调整是必要的。

为了认真做好党费收缴办法的修订、完善工作,近年来,我部组织力量,先后到十几个省区市进行调研,多次征求各地各部门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并就调整收缴党费计算基数和比例问题进行了抽样调查和测算研究。根据调研和征求意见情况,本着有利于强化党员意识、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便于基层党组织执行、力争长期管用的考虑,我们起草了《党费收缴规定》,报经中央批准,于2月4日正式印发,从2008年4月1日起在全党施行。

问:《党费收缴规定》对在职党员交纳党费有什么新规定?

答:根据新形势下党员收入变化情况和这次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党费收缴规定》对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和档次、比例作了必要调整。例如:机关工作人员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础,由原来“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五项,调整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三项。

关于交纳党费的档次和比例。原来的文件划分为五个档次五个比例,即税后月收入400元(含)以下的按0.5%,400—600元(含)的按1%,600—800元(含)的按1.5%,800—1500元(含)的按2%,1500元以上的按3%的比例交纳党费。这次调整,划分四个档次和四个比例:税后月收入的3000元(含)以下的按0.5%,3000—5000元(含)的按1%,5000—10000元(含)的按1.5%,10000元以上的按2%的比例交纳党费。

问:《党费收缴规定》对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交纳党费的规定,与过去规定相比有什么不同?

答:按原来文件规定,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交纳党费,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非或养老保险金为计算基数,参照在职人员党员交纳党费的五个档次五个比例执行。新修订的《党费收缴规定》,将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调整为5000元及以下的按0.5%,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做这样的调整,减少了档次、降低了比例。

问:对农民党员、员工党员和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低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党费收缴规定》是如何规定的?

答:原来文件规定,农民党员、员工党员和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低收入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这一标准是从1994年开始执行的。二十多年来,农村经济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农民党员的收入已经有了较大增长。但是,考虑到农民收入的地区差异较大,不少农村党员特别是西部地区一些农村老党员收入仍较低,因此,新的党费文件对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标准提出了0.2—1元的弹性要求,给各地留下空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地情况确定具体数额。对于没有经济收入的员工党员和城市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低收入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暂不调整,仍按每年0.2元掌握。

问: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员应当按期缴纳党费,对此《党费收缴规定》作了哪些要求?

答:每个党员都应当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自觉地交纳党费,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是党员具有党员意识的具体体现。按照《党费收缴规定》要求,党员应当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妥当处理。

问:对党费的用途,《党费收缴规定》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党费收缴规定》,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适用范围包括:

(1)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近年来,各级党组织严格按照党费使用的有关规定,在使用党费慰问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方面加大了力度,收到了良好效果。

近几年,中央组织部每年度要从代中央管理的党费中支出3000多万元用于元旦、春节期间慰问帮扶生活困难党员,每年支出3000万元用于对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此外,还要支出3000多万元用于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党费收缴规定》还首次提出,基层党委可以留存党费,党费的使用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充分体现了党费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关心基层的工作要求。

问:党的十七大提出,要积极推进党务公开。扩大党员对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十分关心,党费工作是否纳入党务公开的内容。在这方面,《党费收缴规定》提出来哪些要求?

答:广大党员对推行党务公开,增强党的组织工作透明度的要求日益迫切。《党费收缴规定》明确提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并提出了三项具体要求:一是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要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二是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作为代党委管理党费的部门应当每年相同各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事向下及党组织通报。三是党支部应当每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近年来,各级党组织加强对党员进行党性观念教育,党员交纳党费的自觉性不断增强;健全党费工作制度,合理使用党费,充分发挥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作用,收到了良好效果。新的《党费收缴规定》施行后,各地党组织要认真贯彻执行文件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加强党费工作的制度建设和检查监督,增强党费工作的透明度,努力把党费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党费收缴使用管理问答

一、党费收缴

1、党员为什么要缴纳党费?

党章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成人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我们党历来都把党员向党组织按期交纳党费,作为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之一。按期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是对党员党性的检验,也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党员交纳的党费不仅可以作为党组织活动经费的补充,给党组织以经济上的帮助,更重要的是可以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每个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按规定交纳党费。党的基层组织对不按期交纳党费的党员,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应当按党章规定作出处理。

2、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自觉。党员交纳党费应当做到自觉、主动,一般应由本人亲自交给党支部或党小组负责收缴党费的同志;

(2)按时。按照党章要求和有关规定,党员交纳党费一般应当按月交纳,不能无故拖延。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党费的,按自行妥当处理。

(3)足额。党员交纳党费应当根据个人的实际收入,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交纳,不准隐瞒收入或减小交纳党费基数少交党费。

3、新入党的党员何时开始交纳党费?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期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4、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主要包括哪些?这部分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数如何计算?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主要包括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中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也包括各类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中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数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作、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对于只有少数地区、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比如: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督查办案人员补贴、公安执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元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5、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应如何计算?

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

例如,某省市机关单位的党员,某月单位为其发放的工资和各项津贴补贴的项目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资改革保留补贴、规范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以及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医疗补贴、住房公积金等。按照《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一条和上一条问答的口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资改革保留补贴、规范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其他收入项目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上述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该党员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后的余额,即为其税后交纳党费的基数。

6、不同收入档次的党员以不同比例交纳党费,是按“超额累进制”还是按“全额累进制”?

“超额累进制”和“全额累进制”是税收工作中通常采用的两种缴税方法。“超额累进制”根据不同的税基,分段按不同比率计算之后加总,计算起来比较麻烦;“全额累进制”对于不同的税基不需分段计算,计算起来比较方便。考虑到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上下两个档次时间只相差0.5个百分比,差距不大,为简便易行,这次颁发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采用了“全额累进制”办法。据了解,历次党费文件在规定党员交纳党费办法时,也都是按照“全额累进制”办法收缴党费的。

例如:某月,党员甲和党员乙交纳党费的基数分别为5100元和4900元。甲交纳党费属于5000—10000元(含10000元)的档次,应按1.5%交纳党费,本月需交纳党费76.5元(5100×1.5%);乙交纳党费属于3000—5000元(含5000元)的档次,应按1%交纳党费,本月需交纳党费49元(4900×1%)。

7、在企业,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工资收入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包括哪些项目?

目前,由于企业人员工资项目没有统一规定,对同类性质的工资项目在不同的企业叫法也不尽相同,因此,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收入项目,应当按照是否符合“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的原则来确定。根据多数企业的做法,“固定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活的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对于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方法的保健类补贴),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8、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党员主要包括哪些?这部分党员如何交纳党费?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党员是指既不拿年薪也不按月领取薪酬的党员,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人、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中的党员。

对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交纳党费,要按照自觉、主动的原则办理。这些党员能否自觉、主动交纳党费,是衡量他们党员意识和党性强弱的一个重要标志。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首先要把党员交纳党费的相关规定向党员本人讲清楚,然后,由单元本人主动申报上季度月平均收入,自觉参照《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二条退订交纳党费。

9、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如何缴纳党费?

对于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执行。例如:某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年薪(税后)30万元,其中,基本薪酬为6万元,与绩效挂钩的薪酬为24万元。基本薪酬没有领取5000元,属于月收入3000—5000元的档次,1—11月应按1%交纳党费,每月交纳党费50元(5000×1%);12月份兑现与绩效挂钩那部分薪酬时领取的薪酬和按月领取的薪酬之和为24.5万元,属于月收入10000万元以上的档次,应按2%交纳党费,本月需交纳党费4900元(24.5万元×2%)。

10、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如何交纳党费?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者按照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者按1%交纳党费。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各地各单位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的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艰苦边远地区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等)、伤残人元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养老金总额包括: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

11、农民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是否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加以区分?

考虑到不同地区农民收入存在较大的差异,《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对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标准提出0.2—1元的弹性要求。对农民党员交纳党费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根据本地农民收入的实际情况确定。

农民党员交纳党费0.2元—1元的规定,主要是用于在农村中从事普通农牧渔业生产的农民党员。对于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有本人申报月平均收入,自觉参照《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对于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参照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交纳党费的办法交纳党费。

12、员工党员如何交纳党费?

在校就读的高中(中专)、大专、大学本科员工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按国家规定领取普通奖学金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党员,交纳党费以每月实际领取的普通奖学金为计算基数,参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而规定》第二条规定执行。

13、毕业后尚未就业的员工党员佮交纳党费?

毕业后尚未就业的员工党员交纳党费,可参照在校员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没有交纳党费0.2元。

14、流动党员外出期间如何交纳党费?

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交纳党费的标准,已在流入地就业的,参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对未就业的流动党员,其中,有固定收入的,仍按其原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没有固定收入的,按以每月不低于0.2元的标准交纳党费。

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想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在流入地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在流入地建立的党组织交纳党费;又流出地党组织委托流入地党组织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想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未能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的流动党员,可仍向流出地党组织交纳党费,也可在落实接受组织关系单位后,向流入地党组织补交党费。

对于尚未落实就业去向,按有关规定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公司党组织的员工党员,扔向原就读公司党组织交纳党费,其交纳党费的数额,按在校员工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执行。

1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如何交纳党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每月发放一定数额的退役金。这部分人员中的党员在没有择业前,以每月实际领取的退役金为计算基数,参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被党政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后停发退役金领取工资的,按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被企业、事业单位录用后领取工资但仍然领取退役金的,以领取的工资与退役金之和为计算基数,参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

对从事个体经营等不按月取得收入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夷陵区的退役金和个人申报的季度月平均收入之和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参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

16、待安置的复转军人和自谋职业的复员军人中的党员如何交纳党费?

复转军人党员安置期间,组织关系仍在部队的,按照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关于军队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办法》相关规定交纳党费;组织关系转到地方,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在新到单位党组织按参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并补交待安置期间应交纳的党费。

自谋职业的复员军人党员,被选聘到党政机关工作,或被企业、事业单位录用后领取工资收入的,参照参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从事个体经营等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一个人申报的上季度月平均收入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参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

17、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如何交纳党费?

没有经济收入的党员,以及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对由于经济困难本人提出申请,或因患病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以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18、党员可否预交或补交党费?

党员交纳党费一般应按月交纳。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预交或补交党费,但预交或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提前与交党费后,因党员收入增加应到提高交纳党费标准的,在党员下次交纳党费时应补缴差额部分。

19、党员能否请别人代交党费?

党费应当由党员本人亲自交给党小组或党支部,一般不宜由别人代交。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

20、党组织能否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有些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觉得有的党员交纳党费数额不大,就采取自己出钱或用公款集中支付的办法替党员垫交党费,或者图省事让财务人员在核发工资时集中扣缴党员党费,这两种情况都不符合党费收缴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21、党员少交党费如何处理?

按规定交纳党费,是做一名党员的起码条件,也是党员应尽的义务。按有工资收入的党员应当按规定足额交纳党费。所谓足额,就是根据个人的实际收入,按照规定的基数和比例交纳,不允许少交党费(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少交或免交的除外)。党员如果未经党组织同意而少交党费,应当受到严肃的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

22、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怎样补交党费?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党员本人工资收入增加时,要及时向党组织申报,具体说明增资的项目和金额。党组织要及时与本单位人事、财务部门沟通,以便准确计算党员交纳党费基数和及时收缴党费。

但根据《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规定,对年度考核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的年终一次性奖金,不纳入党员交纳党费基数。

23、党员因较长时间病休而减法工资收入,应当如何交纳党费?

因较长时间病休减法工资收入的党员,在病休期间以实际取得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

24、党员资源一次性多交纳1000元以上党费如何处理?

党员资源一次性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是指党员按规定比例或标准交纳党费后又交纳1000元及以上额度的党费,多交纳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国家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纪念性质的收据。

考虑到个人直接汇款给中央组织部无法核实其党员身份等因素,凡个人通过邮局汇款的方式直接向中央组织部交纳1000元以上党费的,中央组织部不予领取汇款,也不开局收据。

25、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取得零时性收入,是否应当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除将“相对规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之外,临时性的收入,比如,临时性的津贴费、补助、稿费、讲课费、奖金。银行存款利息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但自愿交纳者不限。

26、基层党组织收缴党费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委员或党小组长,在收缴下级党组织或党员的党费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准确核定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和数额。要认真区分每一名党员的收入构成,不能图省事、嫌麻烦,笼而统之。

(2)党费的收缴必须公开、透明。收缴党费个人党费必须认真登记,作为党员个人交纳党费的凭证。党支部应当每年至少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接受党员的监督。

(3)手续必须完备。党小组长、组织委员和专兼职党费管理人员等党费收缴人员,在党费收缴的往来票据上,按规定要由收款人,经手人签字,立卷存档,以备查询;收缴党费要做到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27、下级党组织上缴党费是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1)党员交纳党费数要准确。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上交的党费数是按党员交纳党费总数的一定比例计算的。党员交纳党费总数,应当是被党组织在没有留存之前党员实际交纳党费的总额。

(2)上下级党组织之间,下拨与上缴的党费不能冲销。即应该上缴的党费必须足额上缴,党组织活动经费紧张、确需上级党组织支持的,可以申请党费支持,但不能用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冲销应当上缴的党费。

28、预备党员在支部大会决定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后,上级党委批准以前,是否还要交纳党费?

预备党员在支部大会决定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后,上级党委批准以前,仍要交纳党费。因为,支部大会的这一决定是否有效尚未确定,所以,只有在上级党委批准以后方可停止交纳党费。

29、预备党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后,所交纳的党费是否退还本人?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交纳党费,是预备党员应尽的义务。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后,所交党费不退还本人。

30、党员受处分后如何交纳党费?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仍然应按照规定交纳党费;受到开出党籍处分的党员,在支部大会作出决定后,上级党组织审批期间,由于处分决定是否有效尚未确定,所以仍应交纳党费,直至上级党组织对这一处分决定批准为止。

31、受到刑事处罚的党员还交不交党费?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出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据此,对已开除党籍的,不再交纳党费;对个别没有开除党籍的,仍应按规定交纳党费。

32、党组织可否安排非中共党员人员向党员收取党费?

收缴党费是党内一项严肃的工作,设党小组的支部,应有当小组组长负责收取;设支委会的支部,应由支部组织委员负责收取;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应由支部书记负责收取。有的部门和单位党组织安排非中共党员人员(如非中共党员的财会人员)向党员收取党费,这种做法是不妥的,应当予以纠正。

33、哪些单位应向中央上缴党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国家民航局党委、处交部党委国外工作局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没那按本地区本系统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4月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34、铁路、民航系统基层党组织如何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35、中央各金融机构基层党组织如何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中国人民银行的地方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系统本地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所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在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二、党费使用

36、如何正确理解“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党费使用原则?

关于党费使用的“十六字”原则,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1)注意统筹安排。各级党组织在使用党费时,要对《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五项适用范围”进行统筹考虑,既不要顾此失彼,也不高绝对平均。要增强使用党费的计划性,是有限的党费发挥最大的效能。

(2)力求收支平衡。一个地区、单位的党员队伍的规模和职业构成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决定了党费收入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因此,对每年能收缴多少党费要做到胸中有数,安排全年的党费使用计划应当以本地区、本单位党籍实际收缴和留存的党费为依据,做到量入为出、大体平衡。

(3)应当有适当结余。由于有的档费开支往往是无法预知的,所以使用党费应当留有余地,不能全部花光。比如,应对突发的自然灾害,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必须有一定的党费结余,以备用于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在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这是党费使用和管理的一条基本要求。

另外,使用党费还应做到公开透明。

37、使用党费为什么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明确规定,党费主要用于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党的基层组织党的组织基础,是开展党的活动的基本单位,也是开展党员教育工作的直接承担着。这就决定了党费使用必须坚持向基层倾斜的原则。按照中央有关文件规定,各级财政在安排培训经费时要统筹安排党员教育培训经费;国有企业要从按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中足额安排党员教育培训经费,事业单位要按规定渠道合理安排党员教育培训经费。因此,一般来讲,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党员教育经费是基本有保障的。而在一些农村、街道社区和非公有制企业中,党员教育经费还比较困难,需要在使用党费上予以倾斜。

38、怎样争取把我党费的使用范围?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党员。主要用于对广大共产党员进行政治理论、实用技术等方面的培训,以及开展主题实践教育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在实际工作中,应着眼于使一个单位、一级党组织范围内的大多数党员或某一类别的党员普遍受益。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必须是直接用于订阅和购买以党员教育为主要母的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对于冒用党员教育工作的开支不能使用党费。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包括购买或制作奖状、荣誉证书、奖牌、奖章、奖品的费用,表彰大会会议资料的印刷费用、会议室和交通工具的租凭费用等,也包括必要的现金奖励费用。表彰应以精神鼓励为主、不提倡过高的物质奖励。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包括用于对老党员的定期生活补助,对深或困难党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以及对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发放慰问物品的费用。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在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包括用于直接发放慰问金、救灾物资给受灾党员,修缮基层党组织因灾受损的活动场所、电教设备等教育设施的费用。

使用党费必须符合以上五项规定,不能随意扩大党费使用范围,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开支。需要指出的是,党费仅仅是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完全靠党费来开展党员教育工作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即使是符合适用范围的开支项目,也不能完全依赖于党费开支。

39、对党费用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开展活动,有什么规定?

中央组织部《关于在个体和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组发〔2000〕14号)中明确,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可通过多种渠道解决。“党员交纳的党费可大部分或全部退还给企业党组织,作为活动经费。活动经费确有困难的,上鸡蛋故障致应从分管的党费中适当拨不一部分。”

40、对高公司党组织留存党费用于为员工订阅党报有什么要求?

经中央组织部同意,教育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为高校员工订阅党报工作的通知》(教思政厅函〔2009〕3号)要求,高校要通过多种渠道筹措为员工订阅党报的经费。高公司党委要拿出一定数量的留存党费作为为血神订阅党报的补充,一般不少于高公司党委留存档费总数的20%。高公司党委刘存档费比例较低的,可适当提高留存比例,一般应不低于本公司党员交纳党费总数的50%。

41、如何正确理解“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

(1)这是由党的组织制度决定的。我们党的组织体系是由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三大层次构成的,而每一级党组织又是通过上下隶属关系逐级形成的。在经费上保证和支持下级党组织正常开展工作,是上一级党组织的重要责任。因此,下级党组织要求上级党组织在经费上给予支持,应当按照党的组织原则逐级反映,首先取得上一级党组织的支持,不宜越级申请。

(2)这是由党费的管理体系决定的。党费是严格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来收缴、下拨和使用的。任何一个党员都要在一个支部交纳党费,参加一个支部的组织生活。一个党组织申请党费上的支持,如果不按照隶属关系提出,就会造成管理上的混乱。

(3)这是加强对下拨党费监管的需要。如果越级申请、越级下拨党费,由于拨款单位不便经常直接越级到申请单位检查工作,党费专款专用情况难以得到有效监督。

42、如何正确理解“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专款专用原则是现代会计制度中的一条重要原则,其内涵是:“指定用途的资金,应当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单独核算反映”。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作为专项资金也应当按专款专用原则进行管理。

在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中“专款专用”,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指定用途。在上级党组织拨入党费账户专项资金用于开展某一特定活动时,必须明确制定拨款的用途,以便于管理。下级党组织在受到拨款后,必须弄清专项资金的用途,只有这样才能严格按规定用途掌握使用。

第二,单独核算。为了方便掌握单独核算专项资金的使用、下拨情况,应在“上级下拨”、“下拨党费”、“党费使用”等总账科目下,设置“拨入专项资金”、“下拨专项资金”和“专项资金使用”等二级科目或三级科目,以便于单独核算。

第三,及时向下拨专项资金的部门报告。本单位党组织从上级党费主管部门账户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经费,必须及时向下拨专项资金的部门报告,说明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进度。

43、如何建立健全党费使用审批制度?

建立健全党费使用审批制度,是保证正确合理使用党费的重要措施。党费使用审批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明确审批权限。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

(2)履行审批手续。党费开支的所有票证和单据,要按照审批权限经有关领导同志和经手人签字,证明具体用途方可入账。

(3)严格适用范围。对于不符合党费使用范围的,不得在党费中开支。

三、党费管理

44、怎样理解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财务机构代办?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如办公室、财务科、会计结算中心等)代办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主要指资金核算、往来结算、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会计监督等。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财务机构代办、有利于充分发挥财务机构设备齐全、有专业财务人员的优势,提高党费财务管理水平。具体财务工作和党费管理工作适当分开,也有利于形成党费工作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党费工作的检查与监督。但需要指出的是,党费具体财务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不是党费管理权限的移交;属于党费使用范围、项目及额度方面的具体管理工作,如:党费支出计划的制定、审批,党费使用项目的报批、审批,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报告的起草,党费工作的检查监督等工作,仍然有党委组织部门机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负责办理。党费具体财务工作由党员管理机构已交财务机构管理的,原党费账户、印章等仍可继续使用。党委组织部门及其承担党费管理的机构应当会同财务机构、根据财务管理规定和党费工作特殊性,研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45、党费管理为什么必须“实行会计、出纳分设”?

内部牵制原则是财务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党费管理施行会计、出纳分设,既是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也是党费财务工作时间的客观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凡是设计款项和财务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必须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共办理,以起到相互制约作用。党费财务管理实行钱、财分管,有利于加强会计、出纳人员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防止徇私舞弊行为的发生,维护党费的安全。

46、如何设立党费账户?设立党费账户有何具体要求?

根据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党费账户继续单独设立的通知》(组电明字〔2006〕26号)规定,各级党组织将党费存入银行时,应当单独设立党费专用存款账户,不得同其他费用混在一起,不得按其他款项存入银行。开立党费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当向银行出具单位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5号)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开立庄永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党费账户的名称为党的组织机构名称(如:中国共产党×××委员会,中国共产党×××委员会组织部,×××党委,×××党委组织部,×××党群工作部,×××党务工作部,×××政治部等),预留银行签章应于账户名称一致。各地各单位党组织的公章有用全称的,也有用简称的,均可作为党费账户的名称。

按规定,党费应当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他银行。对于战士没有上述银行储蓄网点的乡镇,可以暂时存入农村信用社,待本地有上述银行储蓄网点时再将党费改存上述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

47、各级党组织存入银行的党费是否可以计付利息?

经中央组织部与中国人民银行商定(组通字〔1987〕36号),自1988年1月1日起,正式恢复各级党组织党费存款利息。因此,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可以到指定党费存款业务的银行办理有关手续。

48、党费存款利息怎样计算?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党费的存款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执行,银行对企业存款利率调整时,党费利率也应及时调整。党费即可存活期、定期存款,也可按与银行协议存款的方式进行存款。

49、党费存款利息的使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列入党费收入有关科目。党费利息的使用范围与党费本金的使用范围相同,必须按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五项开支范围执行,不得挪作他用。

50、法院在处理一些经济案件进行强制执行时,能否将涉案单位党组织的党费账户予以冻结?

党费是党员个人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使用和党的活动的经费。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单立账户,专款专用,不属于党组织所在单位的责任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中不应将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作为企业财产予以冻结或划拨的通知》(法〔2005〕209号)精神和中央组织部《关于依法保障党费账户安全的通知》(组电明字〔2006〕56号) 要求,在经济纠纷中,党组织所在单位作为被执行人时,不得冻结或划拨该单位党组织的党费,不得用党费偿还该单位的债务。如发生因单位之间经济纠纷,所在单位的党组织的党费被冻结或划拨的现象,有关地方和单位党委组织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协调有关机构和部门妥善解决。

51、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应如何处理?

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1)交接双方必须当面进行交换。调出或离职人员必须将本人掌握偶的党费会计资料和会计信息全部移交给接交人员,同时,还要保证所以交资料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交接必须有监交人员负责监督,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派人监交,或者可以有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派人临时接管党费。

(3)交接双反应当按照移交清册所登记的事项逐项移交,并逐项核对。主要内容包括:现金、有价证券、会计凭证、会计账薄、票据、印章等。

(4)交接工作完成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应当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详细说明。

52、党费管理情况能否由审计部门审计?

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党费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不是行政经费,也不是单位的责任财产,因此,不属于审计部门审计职能的工作范围。非经本级党委或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授权,审计部门不得审计各级党组织的党费财务。但是,如本级党委或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委托审计部门对党费财务进行审计。

53、如何向党员大会或党的代表大会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1)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主要原因;改进和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2)报告材料的起草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报告的内容要属实,提供的数据要准确;既要肯定工作成绩,又不回避存在的问题,同事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54、党支部多长时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

定期公布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既能提高党员交纳党费的积极性,还能及早发现、消除党费收缴和使用工作中出现的差错和问题。党支部应当每年至少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由党支部书记在党员大会上向全体党员进行公布,并在会议室或其他显著位置张贴上墙,接受党员监督。

55、如何起草党费年度工作报告?党费年度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为起草好党费年度工作报告,党委组织部门要尽早做出准备,逐项核实收支项目,做到账款相符。如出现有违章开支等问题,也应如实报告,接受审查。要认真总结本地区、本部门好的经验和做法,把存在的问题找准,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56、如何填制党费收支结存情况表?

党费收支结存情况表是反映在一定期间一级党组织党费收支和结余情况的报表,能够比较直观地反映党费主要的收支情况,包括党费支出的明细科目。在填制党费收支结存情况表工作中,必须注意以下两点:

(1)制表中要做到确保填写的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无误,表内项目行列齐全,并注意核对报表数字之间的关系,不能发生漏报错报情况。

(2)报表中反映的各项资金收支既要符合党费开支的有关规定,又要符合现金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不能违反财经纪律。

57、为什么规定“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坚持每年至少对下级党组织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于维护党费工作的严肃性,保证党费管理的安全、合理、严格,具有重要作用。

坚持每年检查一次党费,有利于维护财务纪律,进一步提高党费会计人员、出纳人员的综合素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止党费管理人员发生违纪行为,保证党费财务信息的真实。

坚持每年检查一次党费,可以及早发现下级党组织党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指导下级单位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合理、高效、安全地使用党费。

58、检查党费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检查党费工作应当有重点、有针对性,抓住容易出现的问题和党费管理的主要环节,达到通过检查强化监督管理的目的。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党费内部管理制度。通过对党费管理制度的审查,可以明确党费检查的重点,发现党费管理上存在的漏洞,从而为发现党费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节约时间。

(2)会计出纳工作。通过对会计凭证、账薄、报表的审查,确定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正确性和完整性,还能发现是否存在少报、瞒报、漏报党员交纳党费数额的情况。

(3)财产、物资的保管情况。通过检查党费购置的党内资产的保管情况,保证财实相符,防止明开购货支出,实际套取现金的问题,避免党费流失。

59、如何理解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党费的管理是意向十分严肃的工作。和其他资金的管理相比,党费的管理要求更严格,对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理更严格。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行为作出了非常具体的、明确的规定,第83条、第94条和第100条明确规定:对贪污或挪用党费的,要从重或加重处分。

对于严重违反党费管理有关规定,触犯刑律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刑法修正案的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由司法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作出处理。

60、军队中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应如何执行?

由于军队中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和士兵的工资及津贴补贴构成与地方各类人员的收入构成不同,因此,《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提出: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组织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